我的意思是並非將ICO納入創櫃版喔!
ICO對於新創募資非常重要,但ICO未必跟證券有關,所以一下把ICO用證券交易法來監管,不是最好的做法。但對於ICO類證券的發行,如果沒有一套管理方式,完全處於法規真空,既不利業者投入,而投資人權益也不保。
既然金管會有推出過創櫃板或是股權群募,願意為新創降低籌資門檻,為什麼不試試看把ICO的籌資門檻也分級,降低小額募資的門檻。因此我要求金管會研究看看,是否比照當初建創櫃版、設股權群募的心態,讓ICO類證券Token可以依募資規模分級管理,揭露訊息,有指導模式。
新創用ICO募資的速度,可能比傳統途徑快上一百倍、甚至一千倍。台灣目前多層次資本市場,只能滿足具一定規模的公開發行公司籌資需求,但對新創企業早期的需求,卻是無助的,如能用ICO來補足這一塊,對新創產業來說,不僅是利多,也是快速接軌國際的方式。
而目前已有新創試著解決ICO交易流動的問題,進一步克服創櫃版與股權群募無法有交易市場的死穴。也就是因為這部分對新創來說太重要,更要要求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積極研究,鼓勵多方嘗試。對於顧主委說個案認定,我是有所保留,但也肯定顧主委積極表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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